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> 休闲 >  >> 
【丝路话语】莫让“0元开网店”骗局坑了消费者 要闻
来源: 每日甘肃网-丝路话语      时间:2023-06-27 22:39:06


(相关资料图)

史洪举

“0元开网店”“58元开网店”……这类低价网上开店的培训视频吸引了很多年轻人,广告宣称“无需经验”“无需货源”“轻松兼职赚快钱”“月入万元”。记者调查发现,“58元轻松开网店”等是引流话术。吸引到希望创业的消费者后,再介绍培训和服务内容……收费名目繁多,有的收完钱就不理人了,甚至把消费者拉黑。(6月26日《中国消费者报》)

在互联网时代,开网店,轻松赚钱应该是很多年轻人的梦想。特别在就业压力较大背景下,“0元开网店”等噱头更是能吸引不少年轻人。殊不知,这是无良商家给梦想轻松创业的消费者设计的圈套。对此,既需要消费者睁大眼睛,不贪图便宜,更需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这种骗局。

梳理报道可知,“0元开网店”确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,让一些消费者感受到了轻松创业的梦想。但天上不会掉馅饼,所谓“0元开网店”不过是鱼饵,等到消费者上钩后,再诱导消费者不断缴纳几百元乃至几千元的货源费、培训费等。要是收取了这些费用后,能够确保消费者正常经营也好。令人可气的是,这些商家根本没有培训消费者的意愿,只是想套取消费者的钱财。

可以说,前述行为已经属于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。根据《广告法》,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发布虚假广告的,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如有其他严重情节,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,还可吊销营业执照。此外,像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,还应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500元的赔偿。

进而言之,如果能够查实这些“0元开网店”的经营者根本没有正常经营的行为和意思,只不过是以此为幌子和工具专门从事欺骗消费者的恶行。则该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市场行为和民事活动范畴,涉嫌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,应承担刑事责任。如根据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诈骗他人财物达到5000元以上的,即可构成诈骗罪。

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和网络世界中,年轻人固然应擦亮眼睛,不贪图蝇头小利。但缺乏社会经验和防骗知识不是年轻人的错误,刻意坑蒙拐骗的无良奸商才是应予严惩的罪魁祸首。网络平台理当尽到必要的审核把关义务,利用技术手段筛查、下架此类培训视频,并有必要向执法机关移送违法线索。执法机关则应积极作为,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手段惩处骗局的制造者。进而优化互联网环境,让人们有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创业环境,不掉入“总有一款适合你”的骗局。

标签:

X 关闭

X 关闭